奉化市2008年10月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补充事业人员和部分特殊岗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拟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考指标
全市共招34名,具体职位(专业)要求、指标见附表。
二、报考范围和对象
1、具有奉化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2008年10月17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户籍在2008年10月17日前已落户奉化);
2、具有宁波大市户口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2008年10月17日前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户籍在2008年10月17日落户宁波大市。广电中心的“网络管理”职位户籍放宽至全国范围)。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考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委培生报考须征得委培单位同意。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标准。
3、符合招考职位(专业)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表)。
4、在招考职位(专业)中规定需“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以上”是指2008年10月17日前从事该职位(专业)工作经历累计满2年以上。
5、必须具有诚信敬业、勤勉廉洁、克己奉公、依法行政的理念。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四、报考程序和方法
全市统一按职位招考。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报名时间定于10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在奉化市人才市场(城基路45号)进行。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报考人员须持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须到所在地户证中心开具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件、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张及40元报名费;如报考职位中有相关工作年限、专业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或得奖经历等要求的请另外携带工作年限证明、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获奖证明接受资格审核。上述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报名人数不足招考指标数3倍的职位(专业),可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并在人事人才网上公布,已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专业)。
通过资格审核者须于10月23-24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凭报名费到奉化市人才市场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时间定为10月25日上午。笔试地点和具体时间见准考证。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与申论合成一门,各占50分。参考用书为《选拔录用考试指导用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笔试采用百分制。
(三)面试
笔试以后按各单位招考职位(专业)指标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考生可于2008年10月31日开始,登陆奉化市人事人才网查询笔试成绩,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面试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
(四)体检、考核、聘用
面试以后,按照报考者笔试成绩(占50%)和面试成绩(占50%)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考职位(专业)指标1:2比例确定体检、考核政审对象。
体检严格参照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统一实施,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核参照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考核办法执行,由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考核结束后,在合格人员中,按照招考职位(专业)指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拟聘用人员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聘用手续。因故放弃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在聘用通知签发前书面提出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可在报考该单位的考核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不再递补。本次招考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监督电话:88588427。
五、本简章由奉化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奉化市2008年10月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
2、工作年限证明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奉化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2:
从事 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累计从事 工作共 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
在何单位 |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
任何职务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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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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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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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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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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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并对本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由报考人从事相关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此份证明)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一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OO—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O.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